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亚洲组织与员工促进(EAP)协会;英文名:Asian EA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EAP。
第二条 本会由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成立;挂靠单位为中国EAP学院(China EAP College),接受中国科学院大学社会与组织行为研究中心学术指导。
第三条 本会住所:香港干诺道中137-139号三台大厦12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在亚洲区域组织开展组织与员工促进的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性活动,推动本区域EAP事业发展;
(二)组织会员严格按照本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开展EAP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组织EAP学术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召集相关业务会议、学术讲座、科学研究与考察,为会员及广大EAP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
(四)开展EAP培训工作,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升EAP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组织编辑、印发EAP的科普宣传资料等;
(六)依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组织EAP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和严守职业道德的活动;
(七)满足民众对EAP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发展心理产业;
(八)接受和配合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组织开展EAP推广促进工作,研究解决EAP运营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行业管理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取得EAP及相关专业资质的各国心理学工作者。
2.对EAP工作有正确的认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在EAP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各阶层人士。
二、团体会员
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政府组织及各类社团组织。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至少有二位会员推荐或由相关组织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督导委员会委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登记机关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条件如下: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素质,学术成果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是协会的监督指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内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督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选举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协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的学术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确保组织与员工促进的科研和实践活动给广大会员和民众带来福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批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登记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批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为本会及EAP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本洲及外埠人士,本会将分别给予名誉理事、名誉副主席、名誉主席、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本会会徽图案为圆形,背景为亚洲地图图案,会徽中央是亚洲EAP协会的英文简写AEAP和协会成立年份2016字样,外周环绕标以协会中英文名称“亚洲组织与员工促进协会”和“Asian EAP Association”。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亚洲组织与员工促进(EAP )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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