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学者或理论对内在小孩的诠释并不一致,精神分析(包括晚近发展的客体关系理论)及心理综合学派是两大主流,不过「内在小孩」基本上是一种隐喻,不同学者间的主要差异在於所隐喻的对象不同,依隐喻对象的不同,内在小孩大致有五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引申出不同的治疗方向:
第一种类型是将内在小孩隐喻为过去的创伤记忆,持此看法的以布雷萧及古典沟通分析为主,视内在小孩为过去创伤记忆的投射,是防卫机转的起源。不过古典沟通分析并没有再将创伤记忆依时间前後细分,而以一个整体的儿童自我状态来代表所有的创伤记忆。布雷萧的概念则有些混淆,在「回归内在」一书中,他将内在小孩依时间前後分为婴儿期、幼儿期、学前期及学龄期四阶段,并且以一系列问卷协助读者辨认个人发生创伤的可能时间;但在接受电台访问时又表示内在儿童只是一个过程,童年记忆并不重要(Bordan, 1994),不过二者皆认为由於内在小孩代表的是一种创伤记忆,因此内在小孩是不成熟的、容易害怕与焦虑的,需要加以照顾及抚慰,帮助内在小孩长大。
治疗目标为找出重要的创伤记忆,这个记忆可以是对事件的记忆,或单只是情绪的记忆(觉得痛苦,但不记得发生过什么事),以成熟的成人自我或内在父母来抚慰受创的内在小孩,让内在小孩从不成熟变为成熟,不再容易担心害怕,帮助内在小孩长大。
第二种类型以内在小孩隐喻为童年期未受伤的自我状态,持此概念的以米西迪为代表,认为内在小孩概念较类似所谓的赤子之心,是未受伤的童年期自我状态,随著社会化的过程,人们隐含认为成熟即是不要孩子气,因此开始嫌弃内在小孩,隐藏心中那种自发的、爱玩的、天真的心情,逐渐与内在小孩分离最後造成情绪问题,学者诺其司(Noschis,1992)甚至认为大都市中疏离的人际关系与混乱的交通,都是人们疏离了自己的内在小孩的结果。
因此治疗目标即在「找回童心」,治疗师应帮助案主找寻一个适当的情境,重新创造案主在孩提时所曾有过的感受(尤其是与父母相处有关的好坏感受),让案主感受到归属与回家的感觉。
第三种类型为以内在小孩隐喻为一种超越的存在状态,以容格为代表。他除了用「在里面的小孩」来描述儿童原型,也用「神圣小孩」(divine child)来形容人的超越意识。认为神圣小孩是「一切光上的光(light above all lights),是治癒的引领者(bringer of healing)。」神圣小孩一方面面对外界非常无助,一方面又拥有超越一般人性的力量。(Hull, 1968)[user17]和前面两种叙述不同之处在於,容格的内在小孩兼具痛苦与超越两种特性,在面对现实的挑战与生活的折磨时是痛苦的,在反观内心沈静面对内在时,又能感受存在本身的超越力量。
因此,所谓治疗,并非只是抚慰痛苦的过去记忆,或是恢复童稚时的天真,而是避免依著心中的恐惧及欲望,或潜意识中的冲突生活,同时更要回归内在本心,遵从神圣小孩的引领与期望,感受自身存在经验的超越力量。在这里,内在小孩就不是个需要被照顾的对象,而是具有纯洁灵性的存在,能做为当事人人生的指引者的,当事人是反被内在小孩所引领的,和前两类型相当不同。
上述三种类型其实已包含了三个重要的心理治疗目标:治疗过去创伤、恢复自发与纯真本性、及学习纪律与接受指引。一个成熟健康的人,在这三方面都需要有所成长,对於曾有过的心理创伤应能适当治疗;对於过渡压抑的自我应能逐渐放松;对於身处於社会情境中却缺乏自律与体贴他人的人,也需要给予基本及适当程度的社会化训练。
第四种类型视内在小孩为次人格的一种:次人格指基於生存的需要,而在生命中某一时刻留存的行为、感受或想法的整体。次人格的数量无限多,通常治疗师会鼓励案主以一种象徵性的名词来称呼其各种次人格,如「受害者」、「超人」、「小公主」、「受伤的小孩」、「关爱的父母」等等,所有的次人格皆应统合於一超越次人格的自我(Self)之下,人会有问题,是因为过於认同或过於忽视某一或某些次人格,同时缺乏整合各种次人格的能力。
视内在小孩为次人格的一种,即意味著内在小孩的数目很多(前三类都认为内在小孩只有一个),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受伤的内在小孩」、「渴望父爱的内在小孩」、「追求自由的内在小孩」、「暴燥没耐性的内在小孩」,众多的内在小孩在个人心中不断冲突争执,缺乏彼此对话,造成了心理上的困扰。所谓治疗,即是协助案主的内在小孩们彼此真诚对话,让案主在超越自我(Self)的心理位置上,整合所有内在小孩的需要。
第五种类型则认为内在小孩指一种从受伤到康复的疗癒过程:此处的内在小孩指的是一种关系的改变,包括个案与治疗师、个案与过去生活中的重要他人、个案和现在生活中的各种相处对象,以及个案和自己的关系。极像是客体关系(Object Relation)的概念,个案在与他人互动的过往经验中,可能学习到关系是紧张、敌对、有压力、被批评的,迫使他必须以防卫、冲突、挣扎、挑战的态度面对外在世界,甚至以此严苛的态度面对自己,整个治疗过程,是透过个案与治疗师的互动,从与治疗师的关系中感受到关系可以是自由、对等、开放与接纳的,并由此良好关系中练习以正向的态度面对自己与他人。
和其他类型最大的不同是这个类型极为重视经验,在这个类型中,最重要的不只是案主学习如何善待自己与他人,而是经验关系转变的过程,案主能否持续经验到与他人及自己的关系正在转变,由紧张到轻松,由严苛到安适,是转变本身所带来的好感受产生了治疗效果。
由於内在小孩是一种隐喻,笔者认为,对治疗师而言,重要的不是要拿内在小孩来隐喻什么,而是个案的什么需要用内在小孩来作隐喻,以及为什么是用内在小孩作为隐喻的名称,而不是用其他的称呼如伤口、天使、智慧老人等。放弃直接的指称而以间接的隐喻进行治疗,自然是想藉由人们对该隐喻的特殊感受或态度来对比原本的问题,期望因此产生新的领悟,例如以「爱情上瘾症」来隐喻一个不断追求新恋情的个案,就是期望藉由「上瘾」二字所带来的不良印象(如失控的、病态的、逃避问题的),帮助个案反省自身的问题。同样的,「内在小孩」这个称呼是否具有什么特别意义?米西迪和布雷萧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让个案易於理解,而选用一个比较生活化的字眼来替代治疗的专业术语,柯林认为会产生内在小孩的概念,是因为如梦想、希望、情绪的自由表达、活力、喜悦等这些基本人性概念,对大多数人而言,在童年时期比较有机会经验到。
笔者认为还有其他的原因:首先,人在受伤时总是比较脆弱及需要照顾,把这种需要照顾的脆弱心情比喻作小孩,对个案而言,就像是一重同理心的表达。其次,心理的伤害不同於身体的伤害那般清楚可见,於是照顾心理的伤害也就变得比较抽象且较难以进行,若以一个具象化的方式将伤害经验比拟成一个人,而且是一个小孩,整个照顾的过程就变得比较容易了解及具体可行。第三,有些人面对心中痛苦时的反应,是自责、忽视、想办法忘记、归罪他人等等,而把痛苦比喻作一个受伤的小孩时,比较能引发人们想要照顾的心情。最後,自我对话是许多治疗学派所采用的技术,同时也是人们建立自我概念的重要方式,不过跟自己讲话总不如跟别人讲话感觉起来那么自然,就好比许多人在小时候都有对洋娃娃或小熊说话的经验,因此以内在小孩来象徵个人内在的某种心理状态後再与之对话,会比要求个案直接进行自我对话来得容易操作,也较容易让案主接受。
重要概念
虽然对於内在小孩的看法不尽相同,但仍有其共通之处,包括:
一、内在小孩治疗法的主要治疗目标在於,提升案主自尊与自我价值感、减少自怜自恨、增进自爱与自我抚慰的能力。以E. Mcgough (1991)的话说,是帮助个人与其自我建立正向的治疗性关系。
二、内在小孩治疗法并没有统一的治疗步骤和技巧,因而只要基本理念一致,不同理论取向的治疗师可以依其擅长的技术与步骤达成目标。如Swain(1995)使用意象法,Benton(1990)采用心理剧方法协助酗酒者及其家庭,Cameron(1991)使用个人哀伤仪式,Picucci, (1992)用角色扮演法,Guyer(1995)使用催眠加上意象法,Mcgough (1991)则透过鼓励个案写日记等。
三、虽然自尊与自我价值是许多个案问题的核心议题,但时常问题的复杂性却不是只提升了自我价值就能立刻改变的,因此仍然需要合并使用其他治疗方法。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一个个案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理论及不同的治疗方法来解决,但在处理有关个案的自尊及自我价值方面的问题时,内在小孩治疗法是相当有效且好用的方法。
四、使用内在小孩治疗法时,不论内在小孩所指涉的是过去创伤、童年记忆、次人格、赤子之心或内在超越力量,重要的关键在个案能确实指认或感受其内在小孩的存在。
五、除了内在小孩外,治疗师还需要协助案主找到内在父母(inner parents or inner adult)
六、内在小孩治疗法处理的是个人与自己的关系,重要的不是现在或过去发生了什么事,而是当事件发生後,个人与自己的关系是否改变,以及个人如何对待自己。如果一个人与自己的关系亲近,则生活将是有活力、充满创意与能量的;若关系是疏离的,则容易感到对生活厌倦、无力及无意义。
结论
由於内在小孩有一致的治疗目标,但并没有统一的治疗步骤与技术,甚至没有一致的治疗焦点,因此,到底是一种「治疗法」或是一种「治疗观」,都仍有对话的空间。不过,从实务工作的角度来看,「内在小孩」却绝对是深具「友善性」的词汇,如同「心理分析」「潜意识」等词汇能在社会大众口中普遍流传使用,「内在小孩」一词也具有相同优势,容易为人们接受,减少大众对心理治疗的畏惧感,相当有助於治疗关系的推展。
另外,也由於「内在小孩」所指涉的概念有别,增加了在心理治疗领域内误解彼此对话意义的机会,因此致力统一内在小孩的意义或在对话时澄清自身使用内在小孩时所指涉的概念,是未来相当值得注意的事。 |